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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根據過去的規定,孕婦並不能由自己,而是必須由諮詢顧問決定是否可以墮胎。而現在,婦女可以根據已完成的諮詢結果自己決定,是否仍願意成為母親...
為這個虛情假意的、似乎賦與宗教和成年女教民同樣權利的協定,我們是否已為之奮鬥二十二年了?當然不是!然而--處於被宰制的情勢之中,事實上情況是可能更加嚴重的。也因此摻雜在我的憤怒之中尚還有某種程度的釋懷。
聯邦憲法法院已有很長的一段時間遲遲無法對它的判決定案,由推測可知,其原因是在於有一多數眾根本就想推翻整個修正案。而目前的結果,對我們婦女而言是勝利和挫敗參半的情況。這一半的勝利僅僅是因為 最近十年又數月以來婦女群眾所施予的壓力所造成的,尤其是因為女性主義者對某些具政黨性格的憲法法官們的批判。
對現行憲法的解釋是:墮胎不是一種權利,而是一種恩賜。婦女們被允許墮胎,但是她們應該良心不安和不斷哀求。再者:為了以示儆懲,婦女必須自己付錢--這是那些沒有錢的婦女所要面對的問題,尤其是年輕婦女和家庭主婦。因此,這項卡斯魯爾的判決是對一九七五年德西墮胎鑑定規定的改善,然卻是一九七二年德東墮胎期限規定的惡化。
對德東的人而言,惡化的情況是:非依其意願而懷孕的婦女必須在懷孕最初的十二個星期之內,為了在未來得以中止懷孕而申請一份形式上的許可證明。這種強迫式的諮詢當然也可以匿名進行,然而那是不重要的。再者她們必須自己負擔墮胎費用--那是在德東仍處在失業當中和低收入的婦女將要更艱辛面對的問題。
對德西人有所改善的是:根據過去的所謂的墮胎鑑定規定,孕婦並不能由自己,而是必須由諮詢顧問,決定是否可以墮胎。視各聯邦和諮詢顧問的立場不同,非自願懷孕的婦女受到目前為止的恩典所保護或者禁止。而現在,婦女可以根據已完成的諮詢結果自己決定,是否仍願意成為母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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